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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试测验法理学重点:法的特点
导语:法,表现法令、法式公允如水;表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度拟定和颁发的国民必须遵照的行动法则:如法办。那末在法令测验中会触及哪些相干的内容呢?大师随着百分网小编一路来看看吧。
(一)法是调剂人的行动的社会标准
1.标准性的寄义: (1)针对的工具是不特定的大大都人; (2)针对标准拟定失效后发生的行动有用; (3)在其有用刻日内,针对一样的环境频频合用。
【注重】
1.“法的遍及性”首要是就第一种寄义来讲的。
2.其余社会标准在合用效率上多采用“属人主义”,而法在合用上则以“属地主义”为根本。
(四)法因此权力和责任为内容的社会标准
1.法作为一种出格的社会标准,不只为社会主体设定责任,也付与其响应的权力,责任和权力慎密相连,恰是经由进程这类设定,法才成为调剂人们行动的社会标准。
2.法令具备既存眷权力也存眷责任的两面性。
【注重】宗教、品德等社会标准,其内容首要是对主体的责任性请求,这是它们与法令标准的主要区分之一。
(五)法因此国度强迫力为后援,经由进程法令法式保障完成的社会标准
1.国度强迫力是保障法令实行的最初气力,而非独一气力。
2.无法式即无公理,因此国度强迫力的应用,必须要严酷遵守法式法的划定。
(六)法是可诉的标准系统,具备可诉性
1.法的可诉性的界说
(1)法的可诉性是指法令作为一种标准人们内部行动的法则(从狭义而言,法令标准包含法则、准绳和立法企图)能够被任何人(出格是国民和法人)在法令划定的机构中(出格是法院和仲裁机构)经由进程争议处理法式(出格是诉讼法式)加以应用的能够性。
(2)德国法学家坎特罗维奇对法令下的界说:“法令是标准内部行动并可被法院合用于详细法式的社会法则的总和。”
2.法的可诉性的组成因素:
(1)可争讼性。即:任何人均能够将法令作为告状和辩护的按照,法令必须是明白的、肯定的标准,能力担任作为人们争讼标准的脚色。
(2)可裁判性(可合用性)。法令可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合用的标准是判定法令有没有性命力、有没有存续代价的标记。依此,缺少可裁判性(可合用性)的法令仅仅是一些具备意味意思、宣表示思或论述意思的法令,其即便不是完全无用的法令或“死的法令”,最少也是不合适法令之情势完全性和功效健全性之请求的法令。咱们径直能够把如许的法令称为“出缺损的、有瑕疵的法令”。它们减损乃至曲解了法令的天性。
【注重】判定一种标准是不是属于法令,能够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察看。
【例题·单选题】以下哪一选项表现了法令的可诉性特点?( )(07-1-7)
A.下一级的标准性法令文件因与上一级的标准性法令文件抵触而被颁布发表有效
B.国民和法人能够操纵法令保护本身的权力
C.“一国两制”准绳表现在《香港出格行政区根基法》的拟定进程中
D.品德标准回升为法令标准
【谜底】B
【考点】法的可诉性
【剖析】法的可诉性的组成因素包含可争讼性和可裁判性(可合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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