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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受害人

时候:2024-09-30 18:24:02 测验教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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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受害人

  间隔2017年中级管帐职称测验时候已未几了,您时候余额已缺乏,接上去仅剩的这少许时候,大师还不能松弛,墨守成规做题,小编为大师经心筹办了中级经济法常识点,但愿能赞助大师有所赞助。

  【内容导航】:

  (一)保险好处

  (二)被保险人

  (三)受害人

  【所属章节】:

  本常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令轨制

  【常识点】:保险好处;被保险人;受害人;

  讲义第四章 金融法令轨制

  保险好处

  1.人身保险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条约“订立时”,对被保险人该当具备保险好处。

  (2)人身保险条约“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备保险好处的,保险条约有效;但投保人主意保险人退还扣减响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国民法院应予撑持。

  (3)人身保险条约“订立后”,因投保人损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好处,当事人主意保险条约有效的,国民法院不予撑持。

  (4)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以下职员具备保险好处:

  ①自己;

  ②配头、后代、怙恃;

  ③上述职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供养或抚养干系的家庭其余成员、近支属;

  ④与投保人有休息干系的休息者。

  【诠释】被保险人赞成投保报酬其订立条约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备保险好处。

  2.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变乱产生时”,对保险标的该当具备保险好处。

  被保险人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动才能人投保以灭亡为给付保险金前提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怙恃为其未成年后代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2.人身保险的受害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害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赞成,投保人变革受害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赞成。

  3.以灭亡为给付保险金前提的条约,未经“被保险人赞成并承认保险金额”的,保险条约有效。怙恃为其未成年后代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4.根据以灭亡为给付保险金前提的条约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赞成,不得让渡或质押。

  【诠释】“被保险人赞成并承认保险金额”能够采用书面情势、行动情势或其余情势;能够在条约订立时作出,也能够在条约订立后追认。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该当认定被保险人赞成投保报酬其订立保险条约并承认保险金额:(1)被保险人明知别人代其署名赞成而未表现贰言的;(2)被保险人赞成投保人指定的受害人的;(3)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赞成投保报酬其投保的其余景象。

  受害人

  1.投保人、被保险人能够为受害人。受害人的资历普通不限定,胎儿作为受害人应以在世诞生为限,已灭亡的人不得作为受害人。

  2.投保人指定受害人未经“被保险人”赞成的,国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动有效。(2017年新增)

  3.当事人对保险条约商定的受害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条约以外还有商定的,根据以下景象别离处置:

  (1)受害人商定为“法定”或“法定担当人”的,以《担当法》划定的法定担当报酬受害人;

  (2)受害人仅商定为身份干系,投保人与被保险报酬统一主体的,根据“保险变乱产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干系肯定受害人;投保人与被保险报酬差别主体的,根据“保险条约建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干系肯定受害人;

  (3)受害人的商定包含姓名和身份干系,保险变乱产生时身份干系产生变更的,认定为未指定受害人。

  4.受害人居心形成被保险人灭亡、伤残、疾病的,或居心杀戮被保险人得逞的,该受害人损失受害权。

  5.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指定一人或数报酬受害人。受害报酬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肯定受害挨次和受害份额;未肯定受害份额的,受害人根据相称份额享有受害权。

  6.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数报酬受害人,局部受害人在保险变乱产生前灭亡、抛却受害权或依法损失受害权的,该受害人应得的受害份额根据保险条约的商定处置;保险条约不商定或商定不明的,该受害人应得的受害份额根据以下景象别离处置:

  (1)未商定受害挨次和受害份额的,由其余受害人均匀享有;

  (2)未商定受害挨次但商定受害份额的,由其余受害人根据响应比例享有;

  (3)商定受害挨次但未商定受害份额的,由同挨次的其余受害人均匀享有;统一挨次不其余受害人的,由后一挨次的受害人均匀享有;

  (4)商定受害挨次和受害份额的,由同挨次的其余受害人根据响应比例享有;统一挨次不其余受害人的,由后一挨次的受害人根据响应比例享有。

  7.被保险人灭亡后,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遵照《担当法》的划定实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不指定受害人,或受害人指定不明没法肯定的;

  (2)受害人先于被保险人灭亡,不其余受害人的;

  (3)受害人依法损失受害权或抛却受害权,不其余受害人的。

  【诠释】受害人与被保险人在统一事务中灭亡,且不能肯定灭亡前后挨次的,推定受害人灭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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